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虚拟货币析产的司法实务与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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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复杂的是,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15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监管政策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需要协调的张力。在此规范语境下,各地法院出于对金融政策风险的忌惮,普遍采取司法谦抑立场,避免在民事审判中对虚拟货币进行实质性处置。实际上,早在该通知下发之前,内陆地区已有法院对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明确表示不予处理[4]。但同时,在《915通知》之后,北京一中院亦有判决明确表示相关通知并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5]。此现象折射出民事司法在面对具有强监管属性的新型财产时,其裁判逻辑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内在张力,也反映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创新与规范之间的谨慎平衡。理论界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也更多强调,仅在刑事案件背景下,才存在一定允许处理的讨论基础[6]。而对民事案件处理虚拟货币,少见公开讨论并支持的论点。这使得2022年之后的超高净值人群的家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虚拟货币通常选择不予处理的态度。这将直接导致非直接持有虚拟货币的一方无法得到任何我国国家公权力上的救济,而只能通过降低条件与对方谈判、或者诉诸刑事举报手段、或者转而构建境外连结点寻求境外司法机关帮助等方式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两难选择:若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质上将导致虚拟货币完全脱离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外;若过度降低证明标准,又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风险。此种困境下,许多法院选择以“证据不足”或“权属不明”为由不予处理,此裁判思路虽在个案中降低了司法风险,却在体系层面造成了权利保障的真空。当事人举证不能也是部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拒绝处理虚拟货币的重要理由,即法院认为当事人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相应虚拟货币需要分割,因此法院无法进行处理,将问题留给了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举证困境不仅存在于虚拟货币领域,在其他数字资产纠纷中也有类似体现,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使得问题更为突出。

  然而,此种“绕过属性认定,聚焦契约履行”的裁判策略,虽在个案中实现了权益保障,却并未为虚拟货币的普遍性司法处置提供可复制的法理基础。其局限性在于,将处置前提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之上,未能解决在缺乏事先合意情况下的司法处置难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希望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则预先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关于虚拟货币分割的合意,对当事人提出过于严苛的挑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则法院再次回归认定虚拟货币属性的难题。另外,虚拟货币本身的查明困难,也使得原本就十分复杂、周期冗长的超高净值人群离婚或继承案件的审查难度再度攀升,给职权主义为底色下作为审查主体的法院本身也带来艰巨挑战。

  即便法院在审理阶段作出支持虚拟货币分割的裁判,执行阶段仍面临诸多无解之题。从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执行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可处分性等特征。然而,虚拟货币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即便法院判决对虚拟货币进行物理分割或返还,由于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资产,法院通常难以采用强行划扣的方式执行[9]。且国内目前没有合法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交易多在境外进行,涉及跨境执行问题,执行难度极大[10]。在实践处理中,通常会考虑管辖连接点,在有管辖法院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与境外律师合作,依据境外法律解决;也会借鉴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利用减刑、认罪态度等促使当事人自愿提供密钥、钱包信息及交易记录,在当事人协商下灵活作价处理。

  从境外执行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机制和协作程度不同。部分国家之间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境虚拟货币执行案件中能够较好地开展协作,提高执行效率;但也有一些国家因政治、法律体系差异等原因,跨境执行协作困难,导致判决难以有效执行。同时,境外不同交易所对于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协助执行态度也各有不同,协助过程较为复杂[11]。目前,全国各地处理涉及比特币的婚姻继承案件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京沪、浙江和广东地区。这些地区的律师与司法审判机构若能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将有助于推进司法审判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当执行依据为主张交付特定虚拟货币时,法院既缺乏查封、扣押去中心化数字资产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评估其市场价值的权威机制。当然,价值评估层面,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总结出相应经验,或有帮助民事执行的前景。从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就刑事案件而言,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已经共同创建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作机制,即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北京产权交易所选定专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接收,并移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规持牌交易所进行公开变现出售。这一合作模式为虚拟货币的强制执行和变现提供了机制保障和实操基础。但其本身与国内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的衔接,以及其全国范围性的推广和适用,对各地法院和处置机构来说仍然是不小的挑战。

  在当事人约定或法院判定以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虚拟货币时,执行程序依然障碍重重。估值问题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首先,估值时点的确定就存在争议,是应该以感情破裂时、分居时、起诉时还是判决时、执行时为基准?在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极大的情况下,不同的时点选择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估值结果[12]。对此,可以参考刑事案件中的部分观点和实践操作,即选取几个时间节点取平均值,如取起诉时、判决时和实际执行时的均价。其次,估值标准的确立也缺乏统一规范,是参照境外主流交易所价格,还是参考场外交易市场报价,抑或是采用专业评估机构的估价?对于虚拟货币数量巨大的案件而言,主流交易所价格和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存在差异,甚至手续费本身也将成为一笔不菲的金额。虚拟货币的价格发现机制与传统资产存在显著差异。其价格波动性大、市场流动性不均、交易场所分散等特点,都给司法估值带来巨大挑战。

  虚拟货币的跨境流动性特征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度。当资产存放于境外交易平台或去中心化钱包时,法院既无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跨境查控,也难以协调境外机构配合执行。从国际私法角度考量,虚拟货币的跨境执行涉及到管辖权确定、准据法选择、判决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从家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而言,由于家事案件人身属性明显,当事人可以通过经常居住地点的变更来实现域外法律连结点的构建,将原本应该由A地处理的财产分割案件变成由B地进行处理,而两地之间可能存在巨大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差异,这使得虚拟货币的处置面临跨境协同上的巨大难题。

  具体而言,行为人通常在协议中明确载明虚拟货币的种类、数量及分割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其他财产安排的让步实现表面上的利益平衡,使得法院在审查相应离婚协议时难以发现其暗藏的非法目的。例如,受让虚拟货币的一方可能在房产、存款等传统财产分割中做出明显让步,使得明面上的离婚协议呈现一方取得虚拟货币、一方取得其他财产,两方利益实现平衡的虚假外观。这正是利用家事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为后续的司法介入铺垫合法性基础。

  在离婚协议生效后,虚拟货币持有方依预设方案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此“战略性违约”构成整个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从合同法理论考察,这种违约并非基于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而是有意为之的制度利用行为。其目的在于将当事人间的合意纠纷,转化为需由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司法争议。非持有方随即据此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虚拟货币采取评估、拍卖或折价等处置措施。至此,司法权在“保障合法权益”的正当名义下,被巧妙地引入原本属于私人安排的财产转移过程。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双方表面上处于对立地位,实则保持着高度的默契与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程序按照预设路径发展。法院如果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虚拟货币的民事执行,将无意中帮助当事人规避《915通知》中关于禁止交易虚拟货币的相关指导精神,实现当事人对虚拟货币变更为法定货币的处置过程。

  对于当事人申报的或者另一方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的虚拟货币,法院应当突破“全有或全无”的思维定式,建立分层级的处理策略。首先,在事实层面确认虚拟货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其次,在处置层面优先引导当事人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就目前的家事审判司法实践而言,对虚拟货币不予处理甚至完全忽视、不写进判决文书仍为主流。对此,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可以考虑在裁判文中明确确认非持有方对虚拟货币的财产权益,至少为后续一方恶意转移虚拟货币的情况下,给另一方在境内外寻求救济上提供些许帮助。

  从实体法基础的层面来说,根本是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通知或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明确虚拟财产在家事案件中的法律定位、处理原则和裁判标准。重点厘清虚拟货币作为责任财产的法律属性,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为基层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多分布见于全国各地司法裁判文书中,且总体体现京沪、东部沿海地区认可财产属性并处理意愿相对较高的趋势。当然,笔者了解的江苏某地级市的法院2025年的案件中仍然拒绝承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情况,更加体现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认定不一、司法实务混乱的情况。因此,亟需国内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或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避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情形继续发生。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业的监管,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严禁非法交易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防范虚拟货币洗白等风险。同时,针对虚拟货币跨境交易和执行的特点,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作,签订相关条约以建立信息共享和证据交换机制,提高跨境执行效率,解决虚拟货币跨境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借鉴境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技术手段,提升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能力[14]。

  虚拟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民事执行困局,深刻反映了数字时代新型财产形态与传统法律制度之间的适应性挑战。这一困局既不能通过简单的司法回避得以化解,亦不能经由冒进的制度突破匆忙解决,而需要在充分认识其复杂性的基础上,构建精细化的治理体系。本文提出的区分处理、多重审查框架,正是基于对权利保障与风险防范双重目标的平衡考量,力求在家事司法的传统智慧与数字时代的技术创新之间架设沟通桥梁,为当事人利益保护和国家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之间寻找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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