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年《掩隐新规》万字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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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罗国良在《人民法院报》上刊文《如何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一文(2025年6月26日版)中称,具有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1)行为人被要求用本人银行卡与虚拟货币相关联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的;(2)行为人持本人银行卡多次、频繁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3)违法获利程度高,转账、取现等帮助对应的报酬远高于提供银行卡的违法所得的;(4)其他足以表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遗憾的是,这一规则并不一定被所有司法机关所认可,但仍然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司法立场。

  掩隐罪重罪化,是近些年来业内常说的一个问题。与掩隐罪相似的帮信罪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但是掩隐罪却有七年的法定最高刑,而且按照2021年旧《掩隐解释》,掩隐数额超过10万就要在法定刑三年以上量刑,跟许多省份诈骗罪三年以上数额一样,这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在广东,一类城市(穗、深、珠、中、莞、佛)诈骗10万定三年,未通谋,但事后协助销赃10万也判三年,量刑上没有区分,不能体现通谋与未通谋的区别,变相的鼓励了更严重的犯罪(更何况在非法采矿等案件中上游犯罪反而更轻,下一条讲)。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原因在于,非法采矿罪要达到情节严重才立案,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才法定刑升格,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档次跟掩隐罪很像,但是标准不同,根据两高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开采矿产品价值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才达到非法采矿的第一量刑档位三到七年,但10万元在掩隐罪中,已经是三年以上第二量刑档位的起点了。

  掩隐罪是非常典型的数额犯,如何认定其数额便成了许多案件中容易出现的争议焦点。现实中,掩隐行为人的收购价格和转手销赃、代为销售的价格未必一致,未必哪个价格比哪个价格高。比如,在盗窃汽车案件中,掩隐行为人协助盗窃人员销赃,但因为无法正常过户,导致实际销赃金额一般远低于盗窃时汽车的市值;而在盗窃虚拟货币或者有价票证案件中,极有可能出现转手出售时的价格高于甚至远高于收购价格的情况,因此在数额认定上往往采取“就高”原则。

  现实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掩隐犯罪行为人为上线实施“银行卡提现”型掩隐罪行,行为终了后,上游拒不按照行为实施前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钟。掩隐行为人心生不满,于是用微信小号换个身份再次添加上线,假装提供银行卡帮忙取现,实则准备在赃款到账后自己吞掉。不久后,行为人将登录了网商银行的副卡交给上线,上线确认后向其转账户内转入涉诈资金5万元,要求行为人取现交回,行为人确认收款后,立即在主卡手机上登录手机银行、微信,挂失手机副卡、拉黑删除上线微信,并在自家附近的银行柜面取现。

  2014年,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谭细松掩隐案,将这一原则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确认。该案中,被告人谭细松所购买的摩托车,被证明系被盗车辆,有失主陈述、购买摩托证明、提取被盗摩托车等证据予以正式,完全可以对案涉摩托车做赃物的认定。同时,谭细松明知道摩托车明显低于市场价,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可以认定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依法认定构成掩隐罪。该案案发于2013年,审理于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02号,为2021年旧《掩隐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那么,实践中,对于掩隐罪的单位犯罪应当如何把握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审理的都牡丹江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收购站及朱某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其主体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作为企业职员,具有直接决定收购物资的职权,其虽然不是企业负责人,但其对外收购物资时代表的是企业,所获利益亦归企业。因此,其收购行为体现的是企业的意志,也即其收购行为体现的是单位利益。因此应当对被告单位和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2021年旧《掩隐解释》和2025年《掩隐新规》均规定了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形,即行为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隐、犯罪活动,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法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原因在于,如果单位只是名义被盗用,但实质上并未成为犯罪主体,包括“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盖了单位的公章、经单位管理组织研究”等,实质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不符合单位犯罪定性;如果犯罪所得由单位管理,纳入单位财务体系或者分配体系,可以依法认定为犯罪所得归于单位,符合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参与行为的人包括了单位的决策人员,并由其进行分配,就认定是单位犯罪。

  2025年《掩隐新规》生效后,2021年旧《掩隐解释》同时废止。古人云“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笔者想说的是,2021年旧《掩隐解释》并非“沉舟”和“病树”,其对掩隐罪的细化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指导了司法实践,现如今,为了更好的适应新的掩隐犯罪案发态势,两高在2021旧《掩隐解释》基础上推陈出新,可谓是“沉舟化作千帆过,老树根上万木春”,更新后的2025年《掩隐新规》,将会给掩隐罪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活力、更多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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