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提示】2026年2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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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11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促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总结、推广数智化背景下单位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可持续信息披露、财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经研究,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案例主题包括:会计核算模式转型案例、管理会计应用案例、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案例、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实践案例、财会人才培养案例。

  2026年2月6日,为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与实施工作,财政部决定公开选聘第四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专业胜任能力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人员应具有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能够联系、协调、组织相关方面力量,为我国内部控制工作提供支持;2.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担任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或评价)的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并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济管理经验;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职务,并在内部控制领域有研究特长和丰富的研究成果;4.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担任负责内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或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并长期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或审计业务;5.长期参与我国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现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和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不参与本次选聘。

  2026年2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就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于2月5日宣布,已投票决定就鉴证准则的拟议修订征求公众意见,部分修订旨在规范可持续发展信息及其他新兴鉴证领域的相关服务。拟议修订反映了鉴证服务的持续发展趋势——执业人员日益被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审计之外的服务,例如可持续发展、数字资产、网络安全、治理及相关控制等领域的鉴证服务。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两部分核心内容:修订基本鉴证准则,以适配不断发展的执业实践;新增两项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报告相关的章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议废止以下三项鉴证业务准则公告,以适配执业实践的发展需求:第18号公告《鉴证准则:澄清与重编》;第21号公告《直接审计业务》(经修订);第22号公告《审阅业务》。审计准则委员会将在征求意见期结束后修订准则草案并进一步审议,预计将于明年通过最终修订。拟议的鉴证业务准则公告(SSAE)将于2029年6月15日及之后开始的鉴证业务生效,允许提前执行。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2日。《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二是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三是明确资本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六是完善相关文字表述。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下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监管原则和整改要求。二是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三是完善发行承销环节具体违规情形。《指引》细化对违规行为引发负面舆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考量因素,将违规行为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者受贿情形纳入从重处理情形,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2026年为市场办实事项目清单》(下称《清单》)。《清单》包括五个方面十件“实事”,覆盖上交所上市审核、一线监管、产品创新、市场服务、投资者保护、信息技术等主要业务领域。具体为,一是优化信息公开渠道,提升信息获取便利性。二是提升监管服务质效,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三是丰富指数化投资标的,更好满足多元投资需求。四是深化综合服务供给,增强市场参与者获得感。五是持续推进降费让利,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其中,《清单》完善了ESG信息披露评价标准,拓展上市公司股东会“一键通”手机投票服务,将董秘任职培训模式由线上调整为线上线下相结合。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2026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为落实 “人工智能+” 行动,推动招标投标与AI深度融合。意见明确,2026年底前招标文件检测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全覆盖,2027年底前更多场景全国推广。围绕招标、投标、开评标、定标等全流程,提出20个AI应用场景,同时明确技术辅助定位,不替代自主判断。还从系统集成、数据基础等方面规范部署实施,强化组织保障,提升招标投标服务与监管数智化水平,规范市场秩序。

  2026年2月12日发布的《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旨在构建低空保险体系、服务低空经济安全发展。明确2027年初步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2030年形成完整政策框架。意见从健全政策体系、建立强制投保制度、强化服务保障、提升保险经营能力等方面发力,覆盖低空全产业链保险产品,精准对接多类应用场景,推进数据平台建设与专业能力提升,强化组织保障与风险防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三十二条,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有关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的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2026年2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帮扶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期限、金额、利率和贴息方式等政策要点,旨在过渡期后延续金融财政协同有益经验,继续为符合条件的群体增收致富提供专属金融支持。相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帮扶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从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调整为农村地区有帮扶需求的人口,贷款金额也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通知》要求银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加大内部资源倾斜力度,改进信贷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贷款发放精准性,强化贷后管理。《通知》还从监管政策、货币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信息共享共用等四方面,对支持政策协同机制作了优化。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作出有关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构建过渡期后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的力度、精度和实效,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金融支持机制 助力防止返贫致贫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重点人群开发式金融帮扶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常态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发展。发挥金融助力产业帮扶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建立分层分类的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机制,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等区域的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意见》强调,要强化重点领域金融资源投入,做好粮油生产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提升。开发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场景,保障农业全产业链金融需求,扩大县域富民产业发展金融供给。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资金投入,支持“农文旅”融合发展。要强化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工作,夯实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意见》要求,要强化金融多业态协同,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构建资本市场综合支持体系,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创新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尤其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的信贷资源投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金融帮扶政策效果统计与动态监测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2026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促进合理开展业务。设置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有利于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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