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全球视角|虚拟货币政策评估之香港【保守型转为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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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资金筹集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该咨询总结表明香港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要求,预示着虚拟资产服务的有法可依在香港地区能够得到实现。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以下统称“2018年声明”)。如果说前几次通函香港方面的态度还比较趋于保守的线日的声明及通函就更加大胆化,明确虚拟资产在香港接受监管。

  2018年2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以推动虚拟银行在香港的设立。在该指引中,虚拟银行的定义是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金管局在该指引修订本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只是部分规定须根据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或“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其中谈到,部分ICO的条款和特点会导致其发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且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在该声明发布后,香港证监会随即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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